農民保險

壹、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,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(98.06.12修正) :

  • 滿十五歲以上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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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九十日以上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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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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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自有或承租農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一年,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:
         (一)自有農地者:以本人、配偶、同戶滿一年之直系血親、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平均每人
            面積 0.1 公頃以上或林地平均每人面積 0.2 公頃以上,從事農業生產者。
         (二)承租農地者:以本人及其配偶承租農地(包括農、林、漁、牧用地)
            1‧租三七五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 0.2 公頃以上,從事農業生產者。
            2‧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地,林地平均每人面積 0.4 公頃,其餘農地平均每人
    面積 0.2 公頃,訂有租賃契約,經地方法院公證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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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。

貳、農保加保手續及需備資料:

  • 國民身份證正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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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(10日內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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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土地登記謄本一份 (10日內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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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本人印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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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本會存摺及印鑑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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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全民健保轉出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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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申請人本人親自來本會辦理。

叁、確保您的保險權益:

  • 申請農保現金給付,請洽農會保險部辦理,不要委託農保代理人以免受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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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殘廢給付條件:
    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終止後 (指經治療後,症狀固定,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之狀態 ) 身體遺存障害,經診斷為永久殘廢;或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,身體遺存障害,經診斷永不復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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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不論是以自耕農、佃農資格加保,加保後如有資格條件變動或喪失應主動向投保農會申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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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農保加保後,戶籍遷出岡山鎮或與農地所有權人分戶、農地移轉、喪失等,即喪失加保資格必須重新檢具有關證件辦理加保,才能保障農保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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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農地所有權人死亡,應於六個月內檢具農地繼承證明文件,重新向農會申請資格認定,如經審查仍符合資格,保險效力不中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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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生育給付、殘廢給付、喪葬津貼,應於事故發生後二年內檢附證件,至本會保險部申請。

肆、各項給付及申請需具備資料:

共同要件

  • 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(十日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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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農地地籍謄本一份 (十日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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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申請人印章及農會存摺。
    

個別要件

  • 生育給付:出生證明 (正本)、流產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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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殘廢給付:殘廢診斷書 (需治療滿一年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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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喪葬津貼:死亡證明書 (與被保險人不同戶者,應另檢附戶籍謄本)。

伍、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請領資格:

  • 年滿六十五歲國民,在國內設有戶籍,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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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目前參加農保,且年資合計滿15年以上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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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,而在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修例87.11.13公佈生效後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,不得申領。
  

六、服務電話:

 (07)622-1241 轉 171、174